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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容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 ,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 :     (三)】搭建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