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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 — :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 ?    《(三:)搭建建《(构)筑物 【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 ,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