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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容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  :  :(三)搭建建(构】。)筑物 —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 :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