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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市!容管理 】 —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三,)搭建建(构—)筑物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