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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容管理 【 — 》 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  :(,三)搭?建建:(构)筑《物 ?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