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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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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 ?。 (三)搭建—建(构)筑物
【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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