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市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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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建筑?物容貌管理
】
,第,。十八条 《建(构)筑》物应:当保持设计》建造时的形态和色】彩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改变建!(构:),筑物外立面》色彩、材质;—
? ? (?二)在外墙上开门】、开窗或《者,变更形式、位置等改!变外:。墙形态;
! : ,(三)搭建建(构)!筑物
?
第十》九条 ?拆除、?改,。建、装饰装修下列】建(构)筑物应当】通过听证会、讨论】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有关部门】和专家?。的意:见,
,
【(一)具《有代表性风格的建(!构,)筑:物;
!。 (二)具》有地方?文化特色的建—(构)筑物;
】 》 (三?),历史保护和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的:建(构?),筑物
【 前款建(构)!筑物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并设置标【志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持建筑物《的整洁、《美观出现污渍、破损!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及时清洗、修复【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外?立面上涂写》、刻画
— , : , 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或者《影响安全《的物品
《
《。 搭建或者封】闭阳: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一条 —沿城市重要景观【街道:。、主干道路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景观照明】设施规?划和有?关技术规范安装景】观照明设《施照:明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 : ,设计、安《装景观照明》设施应?当实施节能、绿色环!。保措施防止光污【染,
: ? 景观照明》设施的?设置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保持照明设施的!整洁、完好并按照规!定开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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