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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二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 》     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指定:区域: 《    责》任人是指拥有、使】。用,或者:管理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按《照规定投放垃圾【;无粪便、污水、污!迹、杂物无渣土和】引发病媒生物孳生的!其他:污染源;及》时清:除责任区《内的积水、》积雪:、残冰?;   【  (三)》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 —  : ,  (四)》水域、河道、岸坡无!漂浮垃圾 》 :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    (一)主要!街道、广场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街巷:、居住区由物业管】理者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 —。  ?   (三》)高架道路、公【路、铁路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    (四—)湖泊、流经城市的!渠、沟及其管理范】围由管?理单位负责;— ,    — ,(五)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车站、》水域、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管理单位负责!; 》 ,   (六》)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场所?、商场?、饭店等场所由开办!人或者经营》管理者负责; 【 ?    (七)各】类摊点、售货亭等由!经营者负责; 】。 :   ? (八)《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区》域由相关单位—负责; 【    (》九):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  :  (十)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    《 (十?。一)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管:理,单位或产权所有【者负责 【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地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五条! 县(?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不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安全、道—。路通行和方便居【。民生活?的,原则合?理划分区域设—置,餐饮、集市》、,季节性农《副产:品销售等摊点明确】经营时间、经营【范围;?可以根据需要确【定并公布允许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明》确经营者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等管—理,要求 《    》 ,禁止在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划!定的区域以外摆【摊设点 【第十六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向责任《。人制发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告知书告】知,责任区的范围—、标准?、,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  【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行业单!位做好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要求》。纳入:本行业?规范并督促会员单】位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应】当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