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照 明
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方式宜采用分区一般照明与局部照明相结合的照明方式。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不宜低于表11.3.1的规定,功率密度限值应符合表11.3.1的规定。
表11.3.1 屠宰与分割车间照明标准值和功率密度限值
11.3.2 屠宰与分割车间宜设置备用照明。备用照明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的最低照度值,但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值的10%。
11.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设置疏散照明。
11.3.4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闷顶(技术夹层)内宜设置巡视用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