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 排 水
9.3.1 屠宰与分割车间应采用有效的排水措施,车间地面不应积水,车间内排水流向应从清洁区流向非清洁区。屠宰与分割车间生活区排水系统应与生产废水排水系统分开设置。
9.3.2 当屠宰车间排水采用明沟排水时,除工艺要求外宜采用浅明沟型式;当分割车间地面采用地漏排水时,宜采用专用除污地漏。
9.3.3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内排水沟排水与室外排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或室外设置水封井,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
9.3.4 专用除污地漏应具有拦截污物功能,水封高度不应小于50mm。每个地漏汇水面积不得大于36m2。
9.3.5 脱毛机间排水应采用明沟,排至羽毛收集池。冲羽毛用水可循环使用。
9.3.6 副产品加工间嗉囊加工等处排水应采用明沟,排水出口宜设置固液分离设施。
9.3.7 屠宰与分割车间内各加工设备、水箱、水池等用水设备的泄水、溢流管不得与车间排水管道直接连接,应采用间接排水方式。
9.3.8 屠宰与分割车间生产用排水管道设计宜比管径水力计算的结果大2号~3号。
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应符合表9.3.9的规定。
表9.3.9 屠宰加工间生产用排水出户管最小管径、设计坡度与最小设计坡度
注:1 排水出户管包括车间排水主干管。
2 专门用来输送肠胃粪便污水的排水管管径不宜小于300mm,最小设计坡度不得小于0.5%。
9.3.10 屠宰车间及分割车间室内生产用排水管材宜采用柔性接口机制的排水铸铁管及相应管件。
9.3.11 无害化处理间排出的粪便污水在排入厂区污水管网前,应排入消毒池进行消毒处理。
9.3.12 屠宰与分割车间室外厂区污水管网应采用管道排放形式,当局部采用明沟排放时应加设盖板。
9.3.13 屠宰与分割车间的生产废水应集中排至厂区污水处理站统一处理,处理后的污水应符合国家污水排放标准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