禽类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1219-2017 建标库

6.6  副产品加工

6.6.1  副产品加工应在单独的房间进行。

6.6.2  副产品精加工间和包装间宜设置通风降温设施,室内环境温度不宜高于12℃。

6.6.3  副产品加工间的工艺布置应做到产品流向一致、避免交叉。

6.6.4  副产品装盘后宜送入冷却间,冷却间的温度应为0℃~4℃。

6.6.5  副产品加工工艺流程应符合下列规定:

    爪:浸烫→脱爪皮→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头:浸烫→脱毛→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肝: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心:清洗整理→冷却、包装;

    胗:剖切→翻洗→剥离内金→整理→冷却、包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