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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维》护与管理
】第十:八条: ,市政设?施建设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 : 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市政设】施主管部门通过委托!、招投标等方式确定!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负责;未办理!移交手续的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八条所确定的】市政设施维护管理】的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测制】度加强巡查、维护】、检测和评估确保市!政设施的完好—。及正:常运:行;对损坏、—缺失的应当及时维修!、补:缺并在施工现—。场设置警示》标,志,采取安?全,措施
第二十【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和区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年:。度养护?、维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对市政?设施以及依》。附于市政设施的【管道(沟)、杆【线、监?控设备、指示标【识等设施进行维【修时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和施工公示【。牌
第《二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原因损坏》市政设施或》者影响?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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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毗邻市政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可能影【响市:政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与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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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依附于!城市道路《的管(杆)线—、交通安全设—施、检查井盖和渠】箱盖板等公共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出《现,丢失、损坏》的设施产《权单位?应,当在发?现,或者接到《故障报告后立即【到达现场查看情况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组织修】复
第《二十五条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市政设【施管理标准加强【对市政设《。施的资?源调查、监控预警和!建设、维护、运【行状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公布相关信息【并设立公开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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