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四章 【验收管理 》 第三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交付使用   】  本?规定所称竣工验收是!指,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正式投入使用前对!工程交工《。验收、航运枢纽工】程阶段验收、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执行、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以及【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进】行综合评价 — 第三十七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合《同段完工后由项【目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进行交工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参,加 第三十八条 !交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已建设】完,。成未遗留有碍—船舶:安全航行和工—程运行?安全的隐患; 】    (二)【项目单位组织对工】程,质量的检测结—果,合格;  —   (三)—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评估)】合,格;   —  (?。四)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交工质—量核验合格; 【     》(五)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完成工》作总结报告 — 第三十《九条 交工》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  :  (一)检—。。查合同执行情况【核验:工程建?设内容与批复的设计!。内容:。是否:一,致,; ?    (二)检查!施工自检报告、施工!总结报告及施工【。资料;    】 (:三)检?查监理单位独立抽检!资料、监理总—。。结报告及质量评【定资料;    ! (四?)检查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和设计—总结报告;   !  (五)检查工程!实体质量; 【 ,   (六)对合同!。是否全面执行—、工程质量是否合格!作出结论出具—交工验收意》见 第四》十条 ?航,运枢纽工程在截流前!、水库?蓄水前、通》航前、机组启—动前等关键阶段【项目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运行管!理等单位进行阶【段验收?。并邀请具体负—责建设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必要】时邀请地方》人,民政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或机构、专】家等参加 第四十!一,条 :阶段验收的主—要工作?内,容    — (一)检查已完工!程交工验收情况【工程质量、形—象进度是否达到【阶段验收要求; !    (》二)检查在建工程是!否正常、有序; !    (三)检查!。下阶:段工作?。方案:和待建工程》施工计?划安排?; :     》。(四)检查》拟投入运行的—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 (五?)检查工程资料【是否按规定整理齐】全;  》   ?(六)对《阶段:验收是?否合:格做出结《论出具阶段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成后应当》通过试运行》检验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项】目单位应当》。在试:运行前将试运行起】讫时间、试运行方】案、应急预》案等报告《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 第四十三条 试】。。运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    (一)【主体工程《已,按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建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满足使用要—求; 《    (二)【航道尺度、》通航条件已》达到设计要求—;     (三!)主要机械》设备或设施调试【。及联动调试合格【达到运行条件—;   》  (四)航标等配!套的:导,助航设施《已经建设完》成;     】(五)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安全设!施、消?防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安全设【施,和,消防设施验收或【者备:案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规定的试运】行要求 》第四: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限原?则上为?1,年对不能按期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试运行—延期:延长:。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对于建设内容复】杂的航运枢》纽项目?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 ,试运行期《满符:合运:。行要求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试运行期满后!6个月内《申,请竣工验收》 第四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负责中!央财:政事权?。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 ,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其他航道工程的【竣工验收《 第四十六—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     (一)已!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和有关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建?设,完成各合同段交工】验收:合格其中航运—枢纽工程各阶段验】。收合格;《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尾留》工程不得影响—建,设项:。目的投入使用尾【。留工程投资额—可以根据实际—测算:投资额或者》按照工程概算所列的!投资额列入》竣工决?算报告但不超过【。工程:总投:资的5% —    《(二)主要机械设】。备或者设施试—运行性能《稳定主要《技术参?数达到设计要求 】  :   (三》)需要实船适航检验!的已:选用设计《船型:进行了?实,船适航检验各项【检验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 ,(四:)试运?行期满?足要求?工程效果和运—行能力符合设计要】求     【(,五,)环境保《护设施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消防设施、!水土保持设施—等已按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完【成且已通过验收或者!备案    【。 (六)竣工—档案资料齐全并通过!。专项验收 —  :  :(七)竣工决算报告!已编制完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已完成审计】 :    (》八)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已落实  【   (九》),廉,政建设合《同已经履《行 第四十七【条 由交通运输部负!责,竣工验收《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通过交通【运输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置的负责航】道管理的《机,构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向交!通运输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   对于其他【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按管理权限】向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四】十八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 (一)申请文【件,;     (】二):竣工验收报告 】。第四十九条 项目】单位申?。请竣工验收前应当】组织编制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一)项目单位工作报!告;     (!二)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报,告;   —。  :(三)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   (四)试【。运行报告; —     》(五)竣《工决算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审计的应当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  》   ?(,六,)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证《明材料;   】  (七)有关批】准,文件 第五—。。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依据     (!一)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    (》二)项目审批、【核准文件或者备【案证:明,;     (】三)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计变更文件!等批准文件;—  ?  : (四)主要设备】技术:规格或者说明书【;,。     (五】),合同文件 第【五十一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   【  (一)检查工程!。执行有关部门批【准文件情况; 】    (二—。。)检:。查工程实体建设【。情况核查质量监督机!构出:具的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报告;! ,     (三【)检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 】     (四)】检查工程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 ,(五)检查按—法规办理《的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情况】;     (六!),检查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情况;《。。 :  :  (七)》检,查廉政建设合同执行!。情,况;  》   ?(八:)对存在问题—和尾留?工,程提出处理》意见;    】 (九)《对,航道:工,程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作作出综合评—价;  》  : ,(十)出具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竣工验!收是否?合格提出意见 】第五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成立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   》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机?构,、项目单位人—员和专家等组—成并邀请海事管理机!构等:其他依法对项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参!加 ?    工程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人员应当参加现】场,核查 《第五十?三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应当】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少于5人;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由负责组—织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人员担!任     对】于建设内容简单、投!资规模较小》的航道?。疏浚、航道整治类】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可:以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不少于4人》 第五十四条 】竣工验收专家应【当具有一定的水运工!程建:设和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不得与项目单位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等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十?五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应当对《照航:道工程?竣工验收主》要内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工程进行》现,场核查形成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 第五十六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全面反】映竣工?验收现场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和工】程建设实际》情况并明《确作出竣工》验,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核查结论 第五十!七,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全体成员签【字   》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对核查!结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组长应当组织—全体成?员对不同意见进【行研究?提出竣工验》收是否合格的核查结!论   》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组《成员拒绝在核查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核查结》论, 第五《十八条 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合?格但提出整》改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将,整改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负责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明确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单位】整改:。后应当重新申请竣】工验收 《 ,第五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完成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竣工验收合—格的应当签发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 第六《十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及时】登录:在线平台填报竣工基!本信息并按规定将竣!工测量?图报送?。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沿海航—道的竣工测量图【还应:当报送海《。军航海保证部门 】 第六十一条 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自航道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签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和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报交通】运输部 第六【十二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对于一次》设计、分《期建成的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航道工程》建设项?目项目单位》可,以,对已建成具有独立】使用:功,能并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部分航道】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验收申请【 :第六:十,四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有尾【留工程的《项目单?位应当落实》。竣,工,验收现场核查报【。告对尾留工程的处】理,。意见尾留工程完工并!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项目单位应当组【织尾留工程验收验】收通过后将相关资料!报负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六十—五,条 航道《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档案、资产交】付,使用等相关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