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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收益分配 — ? 第十四条 城【区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 第《十六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和后期实施工作做】好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宗地涉及泽州县【、开发区《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全额拨付《泽州县、开》。发区财政 》   》  土地出让收益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