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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和?。。收益:分配 — 第十四条 城区辖!区内国有建设用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供应!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符合划》拨方式?供应土?地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持相《关文件?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 【第十:六条 以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应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开出让【。统一在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后受让人《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缴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后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提出建设!用地申请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审?。核并经城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土地供应批】复 第《十七条 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在城区】。人,民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的组织领导下具体】负责土地供应—前,。期准备和后期实【施,工作做?好土地供后监管工】。。作 第十八条 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分配由市《财政局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同一宗《地,涉及泽州县、开发区!的按土地面积—比例:。全额拨付泽州—县、开发区财政 】 ,。     土【地出让收益严—格按照国《家土地出让》收益收支管理规【定管:理使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