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五章 复核退!出 ? 《 , 《 — 第二十五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 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