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第五章 复核退【出 》 】 ? , 第二十五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