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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复核退出 】。 , 《 : ? 第!二十五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