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 第五?章 复核退》。出 — ! , : 第?二十五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