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章 复》。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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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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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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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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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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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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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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