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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复!核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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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十五条— 已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应?当在每年3月—1,5日前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化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责令《限期申报规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复》核的按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处?理
— 《 尚未配租的—轮候对?象,应当按前款规定申】报上年度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情况不《按时申?报的按自动》放弃轮候资格处【理
! 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应》当,。主动向户口(申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退出》
? 第二十六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及轮候对象的】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变动等动态—信息按?要求复?核申报?事项在户口所在地和!居住地社区》进行公示并将—复核结果形成报【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民政、监察、—。公安等?相关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对【象、轮候对象—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和,住房等变《化情况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将复核结果】在市政府门户网站等!新,闻媒体进《行公示适时作出【复核决定
【 第二十八条 享】受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保?障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 ,。 (一)保【障对象?。的,收入、财产、住房】。发生变化《后,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 (二)在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内进行违【法违规活《动的; 》
》 (三)故意【损坏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 : (四)擅自改【。。变配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拒不整—改的;
! (五)将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的;
!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
— (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期申报有关】信息经催《告后仍不申报的;】
— (八)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约定行为的
】。 第二十《九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作出责令退出【决定后?应当在5日内书面】。通知当事人 —
》 承租?人,收,到责令退出决定后】必须:。无条件退出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置《处置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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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终!止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后承】。。租人应当在2个月】内,退出住房期间—仍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 , , , 2个月内退出【住房确有困难—的可延期6个—月退出住房期—。间按照市场租—金标准?收取租金6个月后】。。无正当理由仍—不退出住房》的从次?月起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的1.2倍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对退:出决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可在退出!决定:书面通知送达后5日!。内向作出退出—决定的部门申诉【监察:部门应?牵头组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房地:产):、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对—申诉事项《进行复核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 , 当事人《对复核决定仍有异】议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二条 未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骗租公共租赁住!房,的一经查实取—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收回住房按不低于!市场租金标准—的2倍追缴租—金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计入不良信用档!案不:。得再申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十三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与退出《管理工作如》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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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或家庭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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