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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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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 :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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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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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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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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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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