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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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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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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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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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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
《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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