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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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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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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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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 :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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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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