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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征 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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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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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第十条 》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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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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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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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 ,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第十六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
【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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