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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征【 收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 房:屋征收年《度,。计,划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项目、补偿方式、!补偿资金筹措等内】容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符合?公共利益、确—需征收房屋的应当】根,据规划?用,地范围和房屋实际】状况确定《房屋:。征收范围《并予以公布 —。。 第十?条 房屋征收】范围公布后被征收人!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土地用途以及房!屋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对违反规定【实施的部分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的事》项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原因?。。。。和期:限暂停?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一条 《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家庭成】员状况?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对未经产权登记或】者权属不《明,确的房屋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 《 ,    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七日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布期限】。内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核实申】请房屋征收部门在】受理申请后十五日】内予以核实并告【知申:请人 《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入户调】查登:记,工作对拒绝配合【的,已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房屋以外围测量【为准被征收人家庭成!员状:。况以公安机》关登记的信息—。为准 第十二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就房屋》征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论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 《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用于征收!补偿的?资金应当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足额到位专款【专用 ?     》采,用房屋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人?。的,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应《当计入征《收补偿费用总—额   》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  :   征收补—偿方案包括房—屋,征收范围《、实施时间》、补偿方式、补偿标!准、补助《和奖励、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户型和面《积、选?购办法、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及时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意见:。修改后的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因旧城区改》造征:收房屋过半数—的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家和本条例】征收补偿规》定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修改和?完善征收补偿方案 ! 第十?六条 《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征收补偿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和征《收,补偿费?。用到位情况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在五日《内,。进行公告   】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