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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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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七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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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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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九】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二【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按照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粮储!基[2013]【63号)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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