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保护措?施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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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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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
? ?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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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第十二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按照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粮!储基[?2013《]63?号)相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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