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二章 保!护措施 — ,。第五条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设立或《。者开始?从事:粮油仓储活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法将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等:情况: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规模、!用途发生变化的也应!当及:时备案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定期检查评估【、维护保养做—。好记录、建》立档案并按照规定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情况 第六条】 因:重大项目建设或【涉及粮?食流通格《局优化调整确需【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或改!变,其用:途,的组织拆除、迁【移或者?改变用途行为的单】位应当征得相关粮油!仓储单位同》意并事先经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逐级报告】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 粮油仓储单—位应当自拆迁、改】变用途行为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 被拆?除、迁移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功能不!降、先建后拆—。”的原?则,。负责统筹协调重建确!保辖区内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总量、布局及】结构满足《粮食安全《需要 《第七条? 依法对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予以行—政征收、征用—的被征?。收、征用单》位应当自征》收、征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征收后如对当【地粮食收储》供应安全保障能力造!成影响征收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总量、布局》及结构等予以协【调,重建 《     征用!的,征用主体上级人民】政府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在使用结束后!尽快恢复原状—及,用,途不:。能恢复?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 , , 第八条 》粮,油仓:储单位出租、出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应当与】承租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自签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粮油仓储《物流设?施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     出租、出!借不得破坏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的功】。。。能不得危《及粮油仓储单位【的粮油储存》安,全 第九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不能满《足粮油安《全储存或粮食—。流通需要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维修改【造或重建;涉及布】。局,和结:构调整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 !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第十条 在》粮油储存区内—及临近区域不得开展!。可能危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安全【和粮油?储存安全的活动【不得在安《。全距离内设置新的】。污染:源、危险源 第】十一:条 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因不可抗力【遭受破坏《时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对其进行修—复或重建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支?持 : 第十二条 —为保持?或升级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功能弥补—仓,容缺口进行》维修:改造或新建》扩,建各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给予资金、政—策等支持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涉及粮油仓—。储物流设施备案的具!。体规:定按照山《西省粮油仓储—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粮储基—。[2013》]63号)相关条】款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