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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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评标活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提高投资效—益,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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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评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科学!合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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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委托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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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程评!标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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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凝土装配式建筑、钢!结构建筑、现代木】结构建筑《、绿色建筑》和总:承包:工程:。以及施工技》术难度?。较大工期一年以上】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
《 具有通用—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工】期一年以下且招【标人对施《工技术?和性能标准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应当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 招标人》可根:据拟招?。标工程?实际合理选择—。。评标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六条 评《标活动?应当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 (》一):。评标准备评标委员会!成员熟悉招标文件、!评标标准、方法【和评审表格投—标文件基础数据整】理分析(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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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初》步评审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判定初步评!审不合格情形等【
(【三)详细评审理论】成本评审、报价评】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资】信评审?等,
(四)!根据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
? ,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
— (:六)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七条【 清标是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报价进行的基】。础,性数据整理》和分析包括》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错项、单价或—合价遗漏、不—平衡报价、评—审所需?投,标报价方面数据【等并整理形成清标成!果为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提供依据—
第八《条, 初步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初步评审《因素:和要求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投标》文件进行的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算术性错误—修正、单《。价或合价遗漏修【正、错项分析、不】平衡报价分析并【判定不合格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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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步评审不—合格的投标》文,。件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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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详细:评审是?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载明的—定性、定量》标准结?合清标成果对所【有初步?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的评】审,包括报?价合理性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可,行,性评审、《投标人资信评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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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可视情况向投标【人发:出澄:清说明或补正通知】投标人应当按照评】标委员会要》求就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中!发现的疑问澄清、说!明或补正
第十】一条 ?算术性修正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为准
— (二)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与,。合价之?间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修正合《。。价
第十二条 遗!漏是指?投标报价《。某一子目《的单价或者》合,价遗漏遗漏修—正按照不利于投标】人的原则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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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价遗?漏且合?价正确以合价—。为准修正遗漏单价】;
《 , (二)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不改!变总:报价的以单》价与:工程量?的乘:积修正合价;—合,价遗漏且修正该合】价将对总报价—。。产生:影响的不予修正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三条 错项》是指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中产生的错项!因,招标:人原因产生的错项】不得作为评》审,或者:判定投标文件的依】据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载明;因》投标人原因产生错】项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
, (一—),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担保【或者:所提供的投标—担保有瑕疵;
【
, ? (二)投标—文件未经投》标人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
! (三)》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和质量标【准,。。没有响?应招标文件的;【
《 (四《)明:显不符合技术规【格、:技术标准的要求【;
— (:。五)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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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结果:的偏差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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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评标委【员会:应,当将细?微偏:差在评标报告—中载明但不得作【为废标理《由
第十六条 】不平衡?报价是?。投标人根据》自身:施工管理能力、施】工技:术以及以往施工经验!等对报价的》一种差异调整不【平衡报价《评审只进《行分析对《可能存在的严重【不平衡报价分—析,结果写?入评审报告但—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实【施细则要求》编制最?高投标限价》
第十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于投《标截止时间》十五日之前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最高投?。。标限价总价、—分部分项工程费【。合价、措施项目【费合价?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招》标,人应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当《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同意投《标人认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有》。疑义的应在开标【前,向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反—映对最?高投标限价进—行修:正的开标时间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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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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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投标报价《中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生活】性,临时设施费、规费、!税金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计价依据规》定计取?。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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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人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或者单位的》;
? (二)投标!人为本工《程提:供勘察或设》计服务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三)投标人为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或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 (四)》投标人与本工程的】监理人、代建人、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参【股或互相任职的【;
? , (五》)投:标,人被责令停业、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尚在处罚》期限内的;
! :(六)投《标人:有串通投标》、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发:生过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尚在限制期限内【的;
—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 除法律、法规、】本办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情形】外不得随意废—标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投标《文件:的全部评审包括【清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澄【清说明或补》正,、判定不合》格和废?标,情形、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和结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按照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三个】
评标结!束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依法确定中标!人和中?。标,价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项目【招标:人或授权的评—标,委员会应《当确定排序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即为!中标价?。确定:中标人?后将书面评标—报,告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标!准连续完成全—部评标工作只有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经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投标】人和监管机构—的代表共同》签字确认评标—活动方可暂停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应当共》同封存全部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由原:评标委?员,会继:续评标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不得拒绝《投标人采用银行保】函缴纳工程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可以是银行直接】。出据:的保函或者》。经,金融服务《平台出据的银行【保,函投标保证》。。金数额为招标工程】估算:价的百分之二且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结果《应当全面《真实反?映到中?标通知书中》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工期和质】量承诺、中标项目】经,理、副经《理等
【 ,。招标人改变评标结】果内容或者招标人】。和中标人未按评【标结果签订合同的视!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由招标人》送,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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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 ?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或依【法采用电子》招投标?的有关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子监督系统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备案【程序可以通》。过电子招投标系【统,。。以数据?电文形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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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原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评—标办法(《晋建市字[201】1]:40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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