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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城市!公共客运《经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擅自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转让、出》租,公共汽?(电)?车,经营权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原】许可机关撤销许可 !。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经营者或】者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 ,    (一—。)未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的;  】   ?(二)未《。按照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的; 》   《。  (三)》未,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的; !   《  (四)拒载【乘客、甩站不停【、,滞站揽客、站外【上下乘客的》 , 第四》。十,三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