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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城—市公:共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 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公共汽》(电)车购》置等投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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