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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城市公【共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公共汽—。。(电)车购》置等投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