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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与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配置和】道,路发展同步规划统】。筹城市公共客运【与公路、《铁路、民航等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 《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编,制、调整《城市公共客》。运专项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保障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用地—的,用途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对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交通枢纽》及规:模居住区《、商:业中心、学校、医】院等大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配套的城】市公共客《运设施?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增加【城市公共客》运设施建设、公共汽!(电)车购置—等投入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坏或者擅自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确需占用、移【动,、拆除城市公共客】运设施的应当征【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