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
— (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 (《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 (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