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六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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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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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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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 :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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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 (》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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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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