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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章 法律责任 】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选用》通用:。标准设?计或者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企业】进行设计的; 】    (二)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三!)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的 第二十!九条 限额以下工程!。的施:工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涉及经?营活动?的对单位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不涉及经营【活,动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的; ?     (二)】未按照有关的技【术规定施《工的;     !(,三)使?用不符合建设—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的 】 第三十条 —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发—。生在街道办事—处辖区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发生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一)未建—立建:设工程开《工信:息报:告制度的;》     —(,。二,)接到投诉》举报和信《息员报告未及—时处理?的;  》   (三》)未履行技术指导】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巡查、】抽查等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