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修正 建标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 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 code)附录—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以及国际海事组织通过文件强制要求各缔约国按照MARPOL73/78公约附则I管理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 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 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年10月15日起施行。2012年12月1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