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区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1994年11月30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