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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供电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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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七条 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
(!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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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第—八条 ?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由地方政府投资【建设供电设施的供电!企业应当《就供电方式》与地方政府协商确定!
第九《条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12《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应?当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当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十条 用户用【电设备总《。容量160千—瓦以下的《。可以采用《低,压三相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高》压供电
第十【一条 符合国家政策!要,求,。的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以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二条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重要等!级和负荷性质—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提,供供电电源
! 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及行业标准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采取】非电:性质应急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 新建居住区—供电方式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
新!建居住区居》民住:。宅供电设施应当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建设—
—新建居住区的固定车!位应当按照规定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满足—直接装表接》电要求居民自—用充:电桩用电《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及:技术标准配》置
第十四条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非永》久性用电可》。以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年如需【。办,理延期的应当在到期!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逾,期不办理延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供电企业应当【终止供电
—。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不得私自】改,变用电类别供电【企业:不受理除更名、过户!、销户?、变更?交费方式及联—。系,人信息以外的—变更业务临》时用电不得作为【正式:用电使用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当按照新装》用,电办理
】 因突发事》件需要紧急》供,电时供电企业应当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拨付
第】十五条 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趸售】方式供?电特殊情《况,需开放趸售供—电时应当由》省,级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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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服从】电网的统一调度按照!规定的电价向—用,户售电不得再层【层趸:售
【电,网经:营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当就趸购转售【事宜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 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办【理新:装增容手续
【第十六条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在公用—供电设施尚》未到达的《地区供电企业—征得:该地:区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同【意可以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转供电
】 委托转供电【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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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电?企业与委托转供【户(简称转》供户:。)应当就转供—范围、转《供容量、转供期限】、转供费用、计量】方式、电费计算、】。转供电设《施建:设、产权《划分、运行维—护,、调度?通信:、违约责任》等事:项,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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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供《区域内?的用户(简称被转】。供户)视同供电企业!的直供户《。与直供?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照直供户的规】定办理?;,
》。 (三)向被转供】户供电的公用线路】与变压?器的损耗电量应【当由供?。电企业负担》不得摊入被转供户】用电量中;
! (四《)在计算转》供,。户用电量、》最大需量及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当扣除》被转供户、》公用线路与变—压器:消耗的有功、—无功电量最大需量】按照下列规定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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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照明及一班!制,每月用电量1—8,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2.二!班制:每月用?电量36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 ?3.三班制每月用】电量54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4!.农业用电每月用】电量:。270?千瓦时?折合为?1千瓦
】 (五)委》托的:费用按?。照委托的业务项目的!多少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非电:网供电?主体对?具,备表计条件的—终端用?户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电价政】策执:行不得在《终端用户的电—费中:加收: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和—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等《费用
《 , 本条所指非】电网供电是》指在公用供电设施】已到达?的地区非电网供电主!体,将用电地址》内配用电设施—向供电企业申请整】体报:装并建立供用—电关系再由其通过内!部配电设施》。。向内部终《端用户供电的情形】
第十《八,条 用户应》当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应当按照上】述规定确定内部【的配:电方式对《目前尚未达》到上述要求的—用户应?当逐步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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