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
(五)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