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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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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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