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 (一》)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 (二)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业务(事】业)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制定】并实施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 (四)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重大问题;
—
(五)【组织治理无单位负责!。的公共安全隐患【;
《 (六)》研究作?出安全事《故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决定;
【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分管负责人和专职】。。或者兼职人》员管理本《。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 第三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重大、特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的监督管理》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责令暂时停产—停业等紧急措施
! 第:。三十:七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的监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