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用词说】明,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