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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用词说【明
:
】。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
: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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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 ?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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