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附条文说明] GB50457-2019 建标库

11.2  照明

11.2.1  药品生产区内的照明光源宜采用高效荧光灯。当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时,也可采用其他光源。

11.2.2  药品生产区内应选用外部造型简单、密封良好、表面易于清洁消毒的照明灯具。

11.2.3  医药洁净室内的照明灯具可采用吸顶明装或嵌入顶棚安装的方式,灯具与顶棚之间应密封可靠,密封材料应能耐受洁净室的日常清洁和消毒。灯具的检修和更换应避免对洁净室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需设置紫外线消毒灯的房间,其控制开关应设置在房间外。

11.2.4  医药洁净室应根据实际工作的要求设置照明,并应符合本标准第3.2.6条的要求。

11.2.5  医药洁净室主要工作室,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11.2.6  有爆炸危险的医药洁净室,照明灯具的选用和安装除满足洁净室的要求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11.2.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根据需要设置备用照明,并应满足所需场所或部位活动和操作的最低照明。

11.2.8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及转角处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在消防救援窗处应设置红色应急照明灯。

11.2.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技术夹层内宜按需要设置检修照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