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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六章 集!。资建房和合作建房 !。 第三十二【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 第三》十三: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 ,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剩余的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 第《三十六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市、县(市)财】政和房地产主—。管部:门的监督 — 第【三十七?条 凡?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 , : 第》三十八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