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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已作【出规定的从》其规定 》 : 第六十【。九条 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   (一)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照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 ? ,  (四)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    (五】)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 —   (六)—。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 —   》 (七)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    (八)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    (九【)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 : ,   (十)对未】提供规?。划部门出具》的按:规,。划建设证明文—件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的和房屋产【权证的; 》 , , ,   (十一—)对改变《规划用途查处制【止不力的; !   (十二)【规,划部门出具的按规】划建设的《证明文件有虚假行为!的 — 第七十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城乡!规划或规划条—件进行设计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行】业标:准,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 第七十—一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管执【法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并按下列!规定处理 》。    (一)!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并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二)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并处违法建设工【程整:体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罚款  【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一)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且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 【  : ,(二)不《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不:影响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正常运!行; ?   》 (:三,。)不违反城乡—规划:确定的自然与—历史文化资源保护要!求; ?    —(四)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   — (五)改正—后符合城乡规划 !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工程造《价是指违法》建设工程《总,体造价;违法—收入按照该建设工】程的销?售平均单价或者【市场:评估单价与违法建设!面积的乘积确定 !   《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包括  !  (一《),危害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 !    《(二)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    (!三)严重《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主要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 —    《(四)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使用的【; 》   (五》)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标,准,的,; :。   》 (六)其他严重违!反城乡规划的情形 !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作出没收!处罚:决定后?应将没收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移交同级》财政部门登记处理;!涉及有关《土地使用权变—更的: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 , 第七十二》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第七十三条 —在计算建筑面—积时允许合理误差】单体:建筑:合理误?差,为1%(《含1%)在合理误差!之内的不予处—罚 : 第】七十四条《 对:违法建设超》容积:率的应当到国—土主管部《门补缴超容积率部分!的土地出让金 】。 —第七: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未,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补测—补绘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七十六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城管【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的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日】内书面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暂—扣施工设备等措施】 ? 第—七十七条 》政府职能部门作【出,责令限?。期拆:除、限期改》正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六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强制拆—除或者?。代为改正《的,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涉及【司法诉讼程序的【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 , 第七《十八条 《对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违法《建设项目市、—县相:关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公】共媒体或者在违法】建设现场发布公告】。等,形式通知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或者没?收 》 , 第七》十九条 《建设工程未》取得规划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核:实合格手续》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屋产权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 第—八十条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