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籍船舶的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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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从事水】。路运输除满足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经营资质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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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拟经!营的:范围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者无法?满足需?求;
— (二)应当具有!经营水路《运输:业务的良好业绩【。和运营记《录,
第三十七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可,以,。根据:国内水路运》输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内水路运输【
经批准!取得: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的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资者或者外!方投资股比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报原许可机关批】准原许可机关发现】外商投?资,企业不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当撤—销其水路运输经营资!质
第三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并】经交通运输部批准】水路运输经营—者可以租用外—国籍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间从事不超过—两个连续航次或者期!。限为30《日的临时运输
】 《(一)没有满足所申!请的运输要求—的中:。国籍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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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停靠的港口或【者水域为对外开放】的,港口或者水域—
第三《十九条 《租用:外,国籍:。船舶从事临时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向交通运—输部提交申》请书、运《输合同、拟使用的】外籍船舶及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相《。关证:。书,和,能够证明《符合本规定规定【情,形的相关材料—申请:书应当说明》申请:事由、承运的货物、!运,输航次或者期—限、:停靠港?口,
? 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许可决定《并且颁?发许可文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第四十?条 临?时从事水路运输的】外国籍船《。舶应当遵《守水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按照批准的】范围和期限进行【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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