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水路】运,输经营者《
第五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个》人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 ,(二)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包括经营区域】和业务种类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班期、班—次以及拟停靠的【。码头安排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
】 (三—)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应当?符合附件《1的要求《
—(四)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
: (《五)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
—。 (: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六条 《个人只能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 (?二)有?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船舶且【自有船舶运力不超过!600总《吨;
《 (三)【有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与水路运】输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从事旅】客运输的应》当使用普通客—船、客货船和滚装】客船(?统称为客船)运输】。;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使用【。液化:。。气体船?、化学品船、成品油!船和原油《船(:统称为危险品—船,)运输;从事—普通货物运输、包】装危险货物》运输和散《装固体?危险货物运输—的可以使用普通【货船运输
! ,(二)持《有有效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证明船—舶符合安全与防污染!和入级检验要求的其!他证书
》 (三)符】。合交通运输》。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船】龄以及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 !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 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 ,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按照有关规定应当配!备的高级船》员,。中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 (一)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2!5%;
— (二)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高级【船员的比例不低【。于50%
第【。十条 交通运—输部实施省际—危险品船运输、沿】海省际客《。船运输、长江干线和!西江航?运干:线水:上运:输距离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
!
其他内】河省际客船运—输的经营《。许可由?水路旅客运》输业务?经营者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与航线始发】港、挂靠港》、目的港所在—地省:级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运输部决】定
《 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省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具体权限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决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变更水路运!输经营范《围应当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申请人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请》的水路运输》管理部门《不具有许可权限的】当,。场核:实申请材料中的原件!与复印件的内容一致!后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
】第十三条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其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应当在其!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载明—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 推进国内】水,。路运输领域》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以及?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等证书《电,子,化加强水路运输经】营,者和船舶相关证照信!息,共享
第十—四,条 除购《置或者光租已—取得相?应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外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客》船、危险品船—运力应当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向,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提出申请
! 具有许可权】限,的部:。门根据运力运量供】求情况?对新增运《力申请予《以审查根据运—力供求情况需要对】。新增运?力,。予以数量限制—时依据经营者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安!全,记,录、诚信经营—记录等情况公开竞】争择优作出许可决】定
— 水路运输经营者新!增普通货船运力应】当在船舶开工—建造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交通运输—部在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出现运力供!。大于求状况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和水路【运输安全的》情形下可《以决定?暂停对特定航线、水!域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新增运力《许可
?
: , 暂停新增运力】许可期间对》暂停:范围内的新增运力申!请,不予许?可对申请投入运营的!船舶不予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但?暂停决定生》效前已取得新—增运力批《准且已开《工建造、购置—或者光租的船舶除】外
第十六条 交!通运输部对水路运输!市场进?行监测分《析水路?运输市场运》力状况?。定期公布监测—结果
》 对特定的【旅,客班轮运输》和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航】。。线、水域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决定应当《依据水路运输市【。场监测分析结—果作:出
《 采取暂停新】增运:力许:可的运力调》控措施应当》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开始《实施:。的60日《。前向社会公告说【明采取措施的理由】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期限等》事项
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后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许可机—关备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股东发生变化;
!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发生变】。化;:
,
, , (三)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发生】变化;?。
,
(—四,)与其直接订立【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的比例发】生,变化;
》 : :(五)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
》。 ? (六?)委托?的船舶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或者委托管理—协,议发生变化
第十!。九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注销:手续交回许可—证件:。
》 已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报,废、转?让或者变更经—营,者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机关办理船【舶营业运输证注【。。销、变更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