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在军港、渔港内从事相关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9年1月28日以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2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