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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了保障许【昌市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 : 】。 : 】。 : , 《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 , ?。 第四—条 许昌市人民政!府及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以下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区域内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 ! ? 【 : 》 】 , 《。 》 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 , ? 第《五条 ? 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可以依!法成立?。。不以:营利:为目的,并》实行独立核算—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工作:人员,必须通过【市、:。县(区?)房屋征收部门【的培训、《考核,实行持证【上岗,接受上—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检查和被征收人的】监,督 《 ,。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     许昌】新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 ,市属房屋征》收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许昌县、魏》都,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经,济开发区、东城区管!委会可接《受市房屋征收部门】。的委托,承担具体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 【 : 《 【 , : 第六!。条 许《昌市人民《政府:负责:对县、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会同市!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县、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