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第四:。章, , 管理》和保护
第二!十四条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
】
? (二?)单位管《理界线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
(》。三):单位自?。建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管理;
】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无条件归还 !
?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限届【满,必须归还并应—采取措施进行—。绿化恢复
】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种籽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
》
(二)在】树上楔钉、晾—。晒衣物?、在:园,林建筑物上涂—、画:、张贴?;
—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四)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
【。。 (五)在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 (《六)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捕猎:、打鸟;
—
: (?七)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八)其它》有损城市绿化草木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
第二十八条 ! , 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除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
,
第二十—。九条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
?
第三十条 !。建立虫情病》。情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
第三十【一,。条,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 树权归属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公共绿地内【树木树权归》国家;
】 (二)《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部门【; :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
《 (四)居—住区的树木属单位种!植管护的树权归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并负责管护的【树权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 :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个人
】 当事人对树】权有争议时可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其】审批权限为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通道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内树木及沿街【的树木、花》坛、草坪由所在【地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二)私有《树,木,(古树名木除外)】在市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有利于《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时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排》。危处理后5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五条? ,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