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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 : ,管理和保护 【 第二十四条 】 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管理; 【    (二)单位!管理:界线: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三)单位自建公【园和附属绿地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绿—地由居?住区管理单位管理】;    (五!)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经!营单位管理 【 第二十五【条 :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的,性质不得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第二【十六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未经批】准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必须无条件【归还    】 因建设或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使用:期限届?。满必须归还》并应采取《措施进行《绿化恢复 — , :第二十七条》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严格禁止下列—行,为, ,   《 (:一)损害《树木花草《采花摘果采集—。种籽:扒坐护栏《践踏绿地《损坏花坛《。、绿篱?。; 《   (二》)在树?上楔:钉、晾晒衣物、【在园林?建筑物上涂》、画、张贴》; :。    》(三)在树冠下【设置直?接影响?。。树木生?长的摊?点; 》。 ,  (四)依树搭建!或围圈树木、绿【。地;    (!五)在绿地内随意】挖坑、取土》、堆放物料、停放】车辆损毁园林建筑】。、设施; 【   (六》)在绿地内放养家】禽、家畜《、宠:物、捕猎、打鸟;】    (【七)在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污物、】倾倒垃圾、渣土、】废弃物; 》    》(八:),其它有损城市绿化】草木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 在城》市公:共绿地范围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除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外还】应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地点经营【 , :。 第二十九条 】 城市绿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养《护制度保持树木【花草繁茂及》绿化设施完》好 第【三十条 》 , 建:立虫情病情》的测报、防治制度和!苗木、种籽检—疫制度引《。进种籽、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 第【三十一条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树】权归属?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公共绿地内树木【树权归国家; 【  ?  (二)铁路【、公:。。路、水?利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部门:; ?   ? (: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本单位;【    —(四)居住区—的树木?属单位种《植,管护的?树权归单位;—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组织群众义务!种植:并负责管护的树权】归,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  【  (五《)个人在《其庭院内种植的【。树木树权归个人 】   《  当事人对树权】有争:议时可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 , 第三》十,三条 》 城市规划区内【树木、绿篱、—草,坪、花坛、》花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砍—伐、移植或拆除【其审批权《限为: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通道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内树木及沿街【的树木、《花坛、草坪》由所在地市、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二)私有树木—(古树名木除外)】在,市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查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由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 第三十四》条 ?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有!利于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  】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危及交通、管—线安全时有关—单,位,进行紧?急排危处理后5日内!向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 第三十五【条 ? 在?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范围内!。以及影响园林景【观的:地带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