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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 ,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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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
《 ?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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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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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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