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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    《。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 :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