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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   ?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 ,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    《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