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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  :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    》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  ?  :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