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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 :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 ,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 :    》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