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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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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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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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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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 ?。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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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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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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