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第八《条 市、县(市)、!曹妃甸?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 第九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各类城!市绿地的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批准— 《第十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遵循:管道、线路、交通安!全的:原则和树木正常生】长的自?然规律统筹科学规划!。城市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设施管】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街道的两侧一】般,不得建?实体围墙原有—城市街道《两侧的实体》围墙应当逐步改造为!透景:围墙:做到庭院绿》化与街道绿化融为】一体 ?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绿地设计规范【。。规,划、建设海绵型城】。市绿地建《设项目绿地面—积占:建设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    【 (一)新建—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域内的】。居住区、《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居?住区用于应急—。避险:功能的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 ,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公共设施!。绿,地面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    (》三)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十五; 【 ?    (四)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  ?  : ,(五)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     —(六)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 ?。第十三条《 建设预留》地自征用或者受让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能建设?的由权属单位负【。责临时绿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城,市规划区内凡—应当:绿化而没有》绿化:的,裸露空地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明确责任限期绿化】 第十—。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配套的绿》地面积因《特定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按原审批程—序,及等值原《则(含?土,地价值)报批后【在,指定区域内异—地补建建《设单位或者产权【单位不能《自行建设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园林绿化企业】。进行建设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绿化工》程应:当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坚,。持乡土植物》优先本?地乔木树种占乔木树!种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适当引?种优良新品》种每百平《方米绿地应当栽【植,乔,木两株?以上、灌木五—株以上?常绿:树,种数:。量,占树木总《量的:百分:之,三十以上 第!十,六条 ?城市:绿道绿?廊应当与城市水【系、山体绿化、道路!。建设、公园绿地、风!景廊道、生态—修复、绿化》隔离带?等统一规《划建设形成》设施:完,备的绿道慢行系【统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适宜采取屋顶绿】化的鼓励实》。施屋:。顶绿化? ? :    围栏、墙体!以及高架道》路、:。轨道交通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 ,  :   露天停—。车场地面应当符合林!荫停车场标准保【证树木必要的—立地条件与生长空间! 第十七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公开招投《标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的?建设:投资必须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完成 —     确因季!节原因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时完:成的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一?年内完成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