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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管!理单位管理》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
—(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
,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的绿化用》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
,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按责任范围适!时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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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 , 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二十条 】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界定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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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由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
》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栽植单位【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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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栽植、管护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为开发单位所有公房!。院内由房《。产,所有单位统一栽植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所有单位所有—公房:住户: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在《房前屋后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住户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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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居民在?。私房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
— 住户栽《树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 ,树木所有权争议【应依法解《决争议解决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含树木)—或拆除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的需经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补偿(标准见!附表)
》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或:拆除园林绿化设施】(古树名木除外)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五】日内到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
第二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专业单位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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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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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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