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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管理单位管理!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 —
,
(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的绿化用地 【
: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按责任范围适时【。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二十条 —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界定】归属
【 (一)凡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由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栽植单?位所:。有 :
(—三)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栽植—、管护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为开发—单位所?有公房院内由房【产,所有单位统一栽【植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所《有单:位,所,有公房住户》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在?房,前屋后?。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住户所?有,
《 (四)居民【在私房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 —
—住户栽树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
? 树木所有权】争议应依法解—决争议解决》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含树【木)或拆除绿化设】施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的需经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补偿!(标准?见附表)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或—拆,除园林绿化设施(】。古树名木《除外)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五日内到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
第二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专业单位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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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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