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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 ,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管理单?位管理 》。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   》 (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  (?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的绿化用《地 :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按责!任范围适时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 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二十条 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界定—归属   【 (一)《凡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由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栽植单位所有 】    (三)【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栽植、管护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为开发单位—所有公房《院内由房《。产所有?单位统一栽植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所有单位所有【。公房:住户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在房前屋后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住户所有—。 :    (四)【居民在私房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 】     住户栽】树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   树木所有权争!议应依法解决争【议,解决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含树木)或】拆除绿化《设施: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的需经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补【偿(标准《见附表)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或《拆除园林绿化设施】(古树名木除外)】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五日内《到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第二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专业》单位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