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验证
》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城市绿化的》管,理和:保护按照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由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专业管】理单位管理 】   (二》)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管理】    (【三)单位自建的公园!和,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   》 (四?)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负《责管理; 》   《。 ,(,五)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地包括 !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各》类公园、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 ,    (二)【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的《绿化用?地 :。  ?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用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隔离】、卫:生、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和绿地 !。  :  (五《)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的绿化!。用地 》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的用于绿》化的用地分为—道路绿带、交—通岛绿地《、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 第十八条】。 城市绿地应当按责!任范围适时进—行养护?管理保持树木、花】草繁茂?。设施完好 —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应限!期归还 —  :  因建《设或其他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应按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 第二十条》 ,树木的?所有权按下列—界定归属 —    (一)凡】属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内由—绿,化专业队伍和群众义!务栽植?的树木其所有权【及收益归国家所【有  》  (二)各单位在!其,管界:内自行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栽植单《位所有    !(三)?。各类:住,宅小区、开发—单位栽?植、:管护的花草树—木及绿化设施—为开发单位所有公房!院内由?房,。。。产所有?单位统一栽植管【护的:。树木:归房产?所有单位所有公房住!户,经土:地使用权单位同意在!房前屋后栽植和【管护的树木》归住户所有 —  ?  (四)居民在】私房庭?院内栽植的树木【归居民?个人所有 —     住户【栽树:不得侵?害他人权《益 :    》。。 树木所《。有权争议应依法解决!争议解决前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树木 》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含树木)》或拆除?绿化设施  】。 ,  因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的需经【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有关规》定给与补偿(—标准见附表) 【  ?  : 消防、市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需?要砍伐、移》植,、修:剪绿化?。。植物或拆除园林【绿化设施(》古树名?木除外)可以先行处!理并及?时,报,告管理单《位险情?消除后?五日内?到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城市各类工》程管线、《交通设?施施工时确需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人员统一进行 ! 第二十二条 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或【者重要意义的树木】均属古树名木 【     对【城市古树名木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古树名》木的:档案和标志划定保】护范围?加强养护管》理在单位管界内或者!私人庭院内》的古树名木由—该单位或者居民【负责养护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化专业单位—负责监督和技术指导!  《   严禁砍伐【古树名木因特殊需】要迁移古树》名木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 第二—十三条 禁止—下列损害城》市绿化及《设施的行为 —。    》。。(一)损坏城市【树木、花草、草坪或!盗窃绿?。地设施?的;    】(二:),就树盖房在绿地内】或树木?下搭:灶生火倾倒》有害物质的; 】。    (三)【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死亡!的; ? ,    (四)在树!木上架?设电线?在,绿地内停放车辆【。、放牧或乱》扔废弃物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挖坑取土的—;    (五!)其他损害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