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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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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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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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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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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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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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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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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 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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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 ,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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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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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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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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