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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分期【绿地建设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 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特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和人文条件合理】布,局并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和文物【古迹保护《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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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特,。点、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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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绿化覆盖率【。逐步达到3》5%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7【平方米以上,建【城,区绿地率《。达到30《%以上新《建区、居住区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35》%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城市街道绿化—按道路长度普—及率、达标率分【别在95%和8【0%:。以上市区干》道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第十一?。。条 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
《 建设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
— 建设》工程:达不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予以补偿》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统一进行【易地绿化《 ,
《。第十二条 从事城市!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承】担 :
》。 绿化工程应当实行!。质量监督制度
! 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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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的绿化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现有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居住区管理机构和本!。单位负责建设—居住区绿地和单【位的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住宅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和走向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适!当距离必要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
电力】、通:讯,、公用、市政等部】门新建管线绿—化部门新种树木【应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相互】协商:采取避让、错开等办!法妥善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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