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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七章 附! 则 》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未: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经教育行政部门【与建设单位协商一】致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前建设—单位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