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
: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
【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
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
?
第三十一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 ,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