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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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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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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 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 , 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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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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