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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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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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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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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
第三十一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 ,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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