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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配!建和移交
】第二十五条 开发】建设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以及《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涉及:的房屋建设等住宅】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建小学、初—中,和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中》非,。营利性教《。育设施用地有关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住宅建设】项目配?。建,营,利性中小学校、幼】儿,园,所需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地
— 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教育机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手续
!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单位自【愿将其建设》。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无偿移交政!府举办的建设单位】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手续前签订协!议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性质、建设》标准和建成后无偿】移交教育行政部【门等内容变更—出让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行政部门】依,法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七?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行政》部门在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条?件时应当《。明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内】容;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就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方案书面征】求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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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住宅】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和房屋销售现—场公示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办学性【质、:规,模和标准《。、开工和竣工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时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审批】手续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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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住宅建》设项目不《具,备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条件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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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住宅—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通!知教育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参加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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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不符合《规划条?件,、设计方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的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与教育行政》部门有签《订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将校舍—、场地?和相关建设资料【全部移交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接管手【续
【配建:的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产生】的税:。费由同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 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 住宅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移交】前由:。。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移交后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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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质量【安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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