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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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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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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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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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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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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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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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