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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  (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