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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 ? 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    (》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 ,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 ,。 ,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