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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   ?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   (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   ?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