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规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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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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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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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 (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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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 ,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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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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