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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采取!论证会或者》听证会、将专—项规划?文本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 第七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 ,第八条? 经批准公布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本市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因公共利益需要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变更后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九条】 市、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本】。级规划行政部—门、国土行政部【门每二年组织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组?织开展?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报告》可以作?为调整、变》更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经批准的《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纳入当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  》   农村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纳,入乡(镇)》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统筹实施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选:址和规划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设计《规范没有国家标【准和设?计规范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制定的地方标准和设!计,规,范 第十二条【。 ,新,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 (一?)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小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小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服《务半径为五百至【八百:米;:     (【二,)城区每千人口按七!十,名,、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六十名中《学生计算配》建相:应规模中学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二十平方米!初中服务《半径为一千至—一千五百米;—   《  (三《)城区?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每千人口按四十名学!龄前儿童计算配建相!应规模幼儿园生均】占地面积不低于【十一平方《米   》  :普通高中(含完全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的规【模,及生:均占地面《积,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    因用地环】境限制无法满足上】述用地要《求的个别中小学【。校、幼儿园的—生均:占地面积可以按照实!。际情况确定》但是必须满足教学】功能:要求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区】。改建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布局专项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用地!面积做好中小学校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原!有面积低于国家和省!、市有关标准的【在城:镇建设改造时予以】优先:解,决   》  非因国家安全】等重:大公共设施建设项】目需要不得》拆迁中小《学校 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     【人口相对集中的【行,政村:应当设?置村小学《或者教学点支—。持,在山区、偏远地区建!设标准化寄宿制小】学     初】中以乡(《镇)为单位设置人】口在:一万五?千人以?上的乡(镇)应【当至少设置一所初】。中人口不足一万五千!。人的乡(镇)由县(!市,、区)统《。筹设置?初中   — , 设置幼《儿园应当充分考虑】农村人口分》。布和流动趋》势,。乡,(镇)和大》村可以独立办园小】村可以设分园或【者联合办园 第十!五条 规划行政部】门,在编制新区开发规】划时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  :。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规划预留的幼儿】园用:地,规划行政部门应当核!定用地位置和规模】 第十六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合】并、分立、置换、】搬迁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富余的公共》资源应当优》先改建成中小学校、!。幼儿园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