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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 , , 第三条 》“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    (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  :。(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 (五)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 ?第四:条 “既改”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   —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  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