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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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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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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 (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 :(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 (五)【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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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既》改”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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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
】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 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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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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