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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 , 第三条】 “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    (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   》 (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  (?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    》(五)?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 》 :第四条 “既改”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 ,。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 :  :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 》   ?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  ? ,  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