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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 第三条 “】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 ,(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  (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    (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 (:五)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 , ?。第四条 “既改【。。。”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 》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 , ,  :。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