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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为扎实推进我【。。市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豫财建?〔2011〕2【。7号)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北】方采暖地区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项目!验收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2!96:号)等文件精—神针对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工作特点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以下简称“既改”!)是指?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居住?建筑的?围护结构、供热系】统,、采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和热水供《应设施等实施节能改!造,的活动 — 第三条 !“既改”对》象,应同时?满足以下五个条件 !    —(一)20》07年10月1【日前竣工《的且具备改》造价值的居住建筑;! 《   (二)不【属于城?市房屋征收范围且】正常:。安全使用年限—在20年以》上,的居住建筑; 【 : ,  : (三?)按照?河南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技术规程【的,规定达不到节能65!%标:准的居住建》筑,;   【 (:四)采?用集中采《暖方式?。但未实现供热—计量及分室温度控制!的居住建筑; 】  ?  (五《)单体工《程不宜少于3000!平,方米或小区居住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居住建筑 【 ?。 第四条 “既】改”资金来源按【照国家?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省、—市有关文件执行 】 【第五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既改”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    市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既改”项】目奖:励和配套资金的落实!及监管  】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建设【、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既【改”项目《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    《 业主委员会或受业!主委员会委》托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作为建【设,单位:负责“既改”项目的!具,体,实施 — , 第六条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事,处及其有《关社区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既改”工作基—本,知识、基本政—策、基本《法律法规的学习研】究,广泛进行《宣传发动提高—全社会对“既改”】工,作,。的理解和认识不【断增强全社》会,参与:“,。。既改”工作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