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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投?标 —第三条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工?程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的方式 —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以,下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以下的民用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  :。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   (一)—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    《。(二)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九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  :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   (二)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  :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    《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二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  :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十四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六条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程序、》强,化责任、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十七条 凡从事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均,须依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及本规》。定,对,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