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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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排水【户应当?。按照排水许可证确】定的排水类别、总】量、时限、》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排放的—污染物项目和浓度等!要求排放污水—
第十三条 【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物质】、腐蚀性废》液和废渣、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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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堵—。塞和:覆盖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三)擅?自拆卸、移动—和穿凿城镇》排水设施《;
《。。 : (四)《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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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排水户!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应!当立:。即停止排放》采取措施消除危【害并:按规:定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和运行《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六【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将排水许!可材料按户》整理归档对排水【户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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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排水监测机构应当定!期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水质、【水量进行监测建【立排水?监,测档案排水》户接受监测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应当依法《安装并保证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水,户安装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应当!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监测数据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时共享对—未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已【进行自?动监测的可》。以将监测数》据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享
第十八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排!水,户排放污水》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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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监测;
【 , (二)要—求被监?督检查的排水户出】示排:水许可证《;
?。 (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材料;
! (四)要求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 (五)依法】采取禁止《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等?措施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九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的专门】。机构可以开展排水许!可审查、档案—管理、监督指导排】水户排水《行为等工作并协助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对排水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排水许可
! (一)》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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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排》水许可决《定的;
【 (?五)依法《可以撤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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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户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排水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排水许可的注销【手续
— (一)排水户依!法终止的;》
(【。二)排?水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排水【许可证被吊销的;】。
(三)!排水:许可证有效期—满,且未:延续:许可的;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排水许【可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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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专门机构、!排水监测机》构的:工作人员对知—悉的被监《督,。检查单位和个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不得收费
】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实】施排水?许可:所需经?费,列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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