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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章 房屋】拆迁价格评估 】 , 第四十九条 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以市人民《。政府:上一年度公布—的货币补偿基准【价为基本依》据结合该房屋—。的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楼层、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货币补偿基准】价每年制定》并公布一次》遇重大调整》时应召开《听证会 》  ?   开《封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规则另行制定】 【 第五十条 【从事房屋拆迁评【估的机?构须具备国》。家或:省颁发的《房地产估价资—质房屋拆迁估—价人员应当是执【业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     【估价机构评》估时应当遵》。守估:价,规范做到公》平、公正、评估结】果应予公示 】 第五十一!条 拆《。迁人应与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就】评估委托事项—签订房屋拆迁—评估:委托合?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时间要求《向,拆迁人出具评估报】告,不该做费用由—拆迁人支付》。 》 第五十—二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必要的资料!。 ? , 第五—十三条 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房屋门牌号!、房屋状况、评【估等:主要:情况在拆迁现场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限为3天 【 《 :。 第:。五十:四条 拆《迁人或被拆迁—人对估价机构的评】估结果有争》议的可在评》估结果公《示之日?起,3日内委托估—价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  —   两次评估结】果在:。省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的由?被拆迁人选》择评估?结果;两次评—估结果超出省规定】的误差范围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组织评》。估专家对评》估结果进行》裁定费用《由申请人支》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