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七!条 房《屋,拆迁实行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第,八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 ,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 : (六)—需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
第九【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答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 (一【)提交的资料齐全、!合法、有效;—
?。 , ? (二)申请—的拆迁范围与—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一》。致;
?。
(】三)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足额落实到位!;
?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符合有《关规定
》
第十条! ,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需对!拟拆:迁地段?。调查测量《的应当事先征得市拆!迁,管理部门的同意
!
—第十一条 》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起5日内【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拆》迁,人应当及时将公【告,。内容告知被拆迁【人
》 《市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
第【十二条?。 ,。 拆迁范围确定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 ,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 ,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 《 (三)租赁房屋;!
,
》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市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
第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
— 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延期拆迁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
— ,
? ,。第十四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拆迁人自行拆迁的其!拆迁工作人员须【。持有上岗证;接受】委托的拆迁单位应】当具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
! 工程?指挥部等临时性机构!和市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
第十!五,条 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向【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出《具委托?书,并订立拆迁委—托合同拆迁人应【当,自拆迁委托合同【订立之日起1—5日:内将拆?迁,委托合同报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 被委—托的:拆迁单位《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
第十六【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等有关资料由】市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 第十七《条 市拆迁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需!要拆迁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
第十八】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依法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
:
第十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拆:迁管理部门裁决市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市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 ,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
:
第二十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
—。第二:十一条 》拆迁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
《
第《二十二条《 :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建设项目】转让的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市有关!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相关手续时应【查验市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及转让合同!
】项目受让人》应,。。。按本办法规定对【。拆迁范围内》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项目转!让人与被拆迁—人已订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
第】二十三条 —拆迁人在约定或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不得对未搬迁【的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停止供水、供—电、供气、供暖不】得强行拆除被拆【迁人未搬《迁的房屋
! : 拆迁人《不得向被拆迁—人非法?收取各种费用—不得:。为其他单位向被拆】迁人代收、代扣各】。种费用
—
第—二十四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 拆迁《人应当在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按规定存入》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并保证被拆!迁人:按时、足《额领取
》 , ,。 市拆迁管】。理部门与《拆迁人、《开设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专用帐户的金融!机构应?当,共同签订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金融机构!必须在接到》。市拆迁管理》部门拨付资金通【知后方可拨付—。资,金
】 第二十五》条 : 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按房—地产权证《件的:记载为准;房—地产权?证件未?记载的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改变房屋用》。途的以实际用途为准!。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对】建筑:面积未作记载的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界定《的面积为准》
【 对于非住》宅的认定除前款规定!外还:应结合拆迁》调查测量时》的实际?使,用现状认定其中【用于营?业的非住宅还须【有工商、税务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属于?特种行业的》应有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照
—。
《第二十六《条 从事》旧房拆除及废土清】运工作的单》位应:具有市?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旧房拆》除资格证拆迁人【与,房屋拆除单位应【订立委托协》议,房,屋拆:除单位持证方—可,实施旧房《拆除工作
— 《 , 房屋拆除单位应】当文明?施,工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尘降噪》保,持环境清洁
【
》 第二?。十七条 《 拆迁人《完成拆迁后应及时提!出验收?申请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内容组织】验收拆迁人在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时必须出具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拆迁工地验收合格】。证
:
《。
: 第二十八条 【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拆【迁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
— 拆?迁人:应在:拆,迁工地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完【整、准确的各—种档案资料报送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到市房地!。产权属?登记部门办理产权】灭籍手续
【。
》第二十九条 公】安、教育、房产、公!用事业、《电力等部门应当【。及时办理和》安,排被:拆迁人户口转移【、子女转学转托【、房屋产权手续及用!水用电等事》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