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速客船安全管理规则2023年修正 建标库

第二章 船公司

第四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

第五条 船公司从境外购置或光租的二手外国籍高速客船应满足《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要求。

第六条 船公司在高速客船开始营运前,应编制下列资料:

    (一)航线运行手册;

    (二)船舶操作手册;

    (三)船舶维修及保养手册;

    (四)培训手册;

    (五)安全营运承诺书。

    上述各项手册所应包含的内容由主管机关确定。安全营运承诺书应包括船舶名称,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营运水域或者航线等信息,并承诺依法合规安全营运。高速客船确需夜航的,还应当在安全营运承诺书中载明关于符合夜航安全管理要求的承诺。

    船公司应将拟投入营运的高速客船在取得船舶国籍登记证书7日内,向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附送本条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高速客船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已备案的高速客船名单和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便于社会查询和监督。

    对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场或者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书面通知备案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

第八条 高速客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办理备案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变更。

    高速客船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主要营运地的海事管理机构。

第九条 经营高速客船的船公司应当建立适合高速客船营运特点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为防止船员疲劳的船员休息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