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建标库

第三章 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公路建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核准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权限审批或核准公路建设项目,不得越权审批、核准项目或擅自简化建设程序。

第九条 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项目建议书;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进行工程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五)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六)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七)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八)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和财产移交手续;

    (九)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国务院对政府投资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另有简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投资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规划,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组织投资人招标工作,依法确定投资人;

    (三)投资人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四)根据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应当按项目隶属关系报交通主管部门审查;

    (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

    (六)根据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组织项目招标;

    (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等施工前准备工作,并向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施工许可;

    (八)根据批准的项目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

    (九)项目完工后,编制竣工图表、工程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办理项目交、竣工验收;

    (十)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项目后评价。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负责组织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工作、编制设计文件、经营性项目的投资人招标、竣工验收和项目后评价工作。

    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文件、招标文件、项目申请报告等应按照国家颁发的编制办法或有关规定编制,并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质量和深度要求。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应当依法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咨询、监理单位,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办理施工许可,组织项目实施,组织项目交工验收,准备项目竣工验收和后评价。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公路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施工单位必须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已批准的公路工程设计,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设计变更的,应当按照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对各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交通主管部门在15天内没有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可开放交通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通车试运营2年后,交通主管部门应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可转为正式运营。对未进行交工验收、交工验收不合格或没有备案的工程开放交通进行试运营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

    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工作应当符合交通部制定的《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