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 建标库

第二章 监督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包括:

    (一)监督国家有关公路建设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技术标准的执行;

    (二)监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程序的履行;

    (三)监督公路建设市场秩序;

    (四)监督公路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五)监督公路建设资金的使用;

    (六)指导、检查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依法查处公路建设违法行为。

第六条 交通部对全国公路建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据职责负责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和交通部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施工许可、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安全管理的监督和竣工验收工作。

    除应当由交通部实施的监督管理职责外,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高速公路网建设项目、交通部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在履行公路建设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要求:

    (一)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公路建设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发现的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以及其他违法行为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