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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设区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认定技术与【产品的日常》动态监管及时掌握其!生产、?应用情况在认定【有效:期内应?对所辖区《的认:定企业进行》1次以?上现:。场核查重《点核查生《产工:。艺与装?备、原材料、产【品性能等是否—发生较大变化必要时!可,。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二!条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将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认?定制度作为加强工程!质量监管的手段【并制:定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
第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随机—选取部分认定技【术与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根!据产品种类》和生产规模》等确:定部分典型企业典型!。企业应在每年第一季!度填写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报所在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统一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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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建立认定企业诚【信行为?档案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优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
《 (一)开展技术】创新获?得市(厅)级及【以,上表彰、《奖励的?;
《 (二》。)为出台《地方相关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作出贡献的;
! (三)企业或!产品获得权》威机构授予的荣【誉称号的;凡优【良诚信行为记录【达到3次《。以上(含)的可【适,当减少?检,。。测项:目、简化认定流程】
:第,十六条 认定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者记【不良诚信行为记录】1次:
(一】)提供假《冒伪劣?。技,术和产?品恶意扰《乱市场秩序的;
! : (二)虚假宣】传或误导使用单【位的;
《
? (三)涂改、】倒卖、租借、—转让、?伪,造、冒用《。认定:证书的?;
(四!)被投?诉举:报并:经主管部门查实【的
第十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暂时撤销《认定:。责令在?三个月内整改
】 : (一《)产品?抽样检测不合格的】;
《 (二)—擅自改?变产品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工:艺、原料配比等【影响产品《质量的;《
《 (?三):生产工艺、》装备等已不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要求的;
】 (四)有】。。不良诚信行为记录】的
第《十八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撤销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 (一)属于!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且》在规定期限》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 , (二)经法定!质量监督《检验:机构鉴?定因企业产品质量】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
】(三)拒不》接受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 (四)《认定企业因破产、歇!业或其它原》因终止?营业的?;
(】五)产品列入国【家、省淘《汰目录?的;
《 , (《六)涂改、》。伪,造,以及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检验报告的;】
(七)!。经举报?查,实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的》。
第十九条 依据!山东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将未经认定的—。技术与产品》作为建筑节能技【术与产?品宣:。传、销售和使用的】由企业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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