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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章 缴】存管理? 第十二】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建立缴存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并》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卡— , 第十三条 单【位负责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开设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每月为职【工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存部分 !    单位应当安!排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建—立本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登记:和,转移:、封存、托管、【。注销:等手:续, 第十四条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名职工【只能开设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五!条 缴存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事项变更》的相关证明》材料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 第:。十六:。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封【存、托管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和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未实现再就业的【封存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再就业后!由新单位办理解封】转移手续 第十八!条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每年7月】份,按照国家、省—和市政府规定的【标准以及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拟:订当: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并向社会公布 【     上限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下限为【省政府公布的—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为按列入工资总】额计算的《上年:度职工实际月—平均:工,资应当在公布的月】。缴存:基数的上、下—限范围?。内     【每年自7月份开【始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 第十九!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按,年结息结息年度【为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6月【3,0,日为结息日并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息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市政府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向社会公》布后执行个》。人缴存比例与单位缴!存比例相同均不得低!。。于5%不得高于12!% 第二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未按照规】定,缴存的?应当补缴补缴数【额,按照:欠缴时的月缴—存基数?和,比例计算《 :    《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依》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机关核定—的,工资或者《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三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一)经?营亏损无能力按照】。现执行比例》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或者欠缴住—。房公积金数额超【过年应缴额3倍的】; ? ,   ?(二)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的】 第二十四条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降低缴存—比例的书面申请【;  《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三!)单位近二年的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   (四)单位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 (五?),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   (六)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五条 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 】。     》(一)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     (】。。二)工资停》发6个月以上的【; ?     —(,三)发生严重亏损】的;  【   (《四)经批准缓缴【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 ? 第二十六条— 申请缓缴》的单位?应当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   (《一):缓缴的书面申请; !    《 ,(二)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  : (三)近二年单位!财务:报表或者审计报【告;     (!四)上年度的职【工工资表    !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授权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七条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期限不得超过1年】期满后仍无能力缴】存或者不《能按规定比例全【额缴:存,的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办理《缓缴或者《降低比例缴存有【关手续 《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单《位待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第二十八条【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应,当为职工补缴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由【批准部门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备案 】  :  破产单》。位应当自批》准进入破产程序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单位》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按相关规定在破产!清算资金中》解决 第二十九条! 对不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向其发出催【缴通知?书欠缴单位》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补缴】欠缴:额,欠缴额较大不—。能一次性《缴清的单位应—。当提出补缴计—划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批准?后,分期补缴 第三十!条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 《   ?。  :(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 》   ?  (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 ! ,  :  (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  !   单位不得将】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转嫁给职工承担】或者因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而降低!职工工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