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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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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四条 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 :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 》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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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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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燃气经营者等单【位应当?自接到?查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
—。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者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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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建!设工程确需改装【、拆除、迁移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与《燃气设施产权单位】协商并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燃气设施改!装、:拆除、迁移等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 第三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第三:十八条 燃气—管道达到设计使【用年限、遭遇重大自!然灾害、腐》蚀损坏严《重或:者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组,织安全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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