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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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勘查矿产资源【应当经省《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登记取得勘查!许可证;从事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施工—的地质勘探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 探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开始!施工并及时》向勘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开工报!告
第九条 【探矿权人应当按照勘!查许可证批准的勘查!区块:范围和时限》进行勘查并》接,受勘查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勘】查工作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勘查》实施方案《进行并完成当年【度的最?低勘查投入
第十!一条 ?探矿:权人在勘查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探槽、!钻孔等,恢复—地形地貌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二条【 探矿权人应—当向负责《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和各级财政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
第!十三条 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规定条】件并经原审》批登记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避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者—尽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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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独选址!建设项目以及—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气管道、》输,。电线:路、大型建筑物(】建筑群)等建—设项目选址前,应当!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区】域的矿?产资源和矿业权分】布,情况
》 (一)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经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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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需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有关申?报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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