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节能验—。。收,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验收—是指项?目建成?后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节能验【收检:测,或调查结果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检—验项目是否达—到节能审查》批复意见(或节能】。登记备?案,。。),要求的?活,动
》 项目节》能验收按照节能审】查,权限分级《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成》后,或试运行3个月【内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节能验收申请!
?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收到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节《能,。验收
第二十二】条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项目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分期进行!。节能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能力的【节能验收检测机【构编制节能验收检测!报告:节能验收《检,测报告应包括项目】综合能?。耗、单位产品(单位!产值或者单位增【加值)能耗》、主要用能工艺或工!序能:耗、主要用能设【备能效、项目用【能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内容
》 承担项目节!。能评估工作的机【构不得从事同一【项目节?能验收检《测报告?编制工作
第二】十四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成立验】收,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出具《节能验收意见
】第二十五条 —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节能验收《
—(一)项《。目执行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规范!情,况;
— (二《。)项目建设内容【、规模、综合能【源消费量、单位【产品:(单位产值》或,者单位增加值)【能耗、节《能设施、节》能措施等是否—符合节能审查批【复意见要求的情况】;
?。 , (三)项目】是否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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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通过节能专!项验:收
》 (一)》违反:。节能法?。律,法规、?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规范】的;
— (二)项目能】耗总量?超出节能审查意【见总量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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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单位!产品能耗指》标未达到评估和审】查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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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性质、【。规模、生产工艺、主!要生产工序或—用能设备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的;
】 (五—)减量?置,换的产?。。能未达到去功能化】的
第二十七【条 :未,通过节能《验收的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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