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4.2  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

14.2.1  水处理及利用应充分提高水资源利用率,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经技术经济和环境综合分析后,确定水处理及利用方案。经处理后的井下水可分别用于井下消防用水、洒水抑尘和选煤厂生产补充用水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污、废水处理后若达不到排放标准,建设项目不准投入生产或使用。

14.2.2  考虑选煤厂洗煤废水经处理后即使达到排放标准也不宜排放,因为直接排放不利于水资源综合利用,因此经处理后的洗煤水应循环使用。

14.2.4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制定的。

14.2.6~14.2.8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减量化和资源化是处置固体废物的主要原则,排放时应优先选用废弃的采矿坑、沉陷区。对固体废弃物排放堆存,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14.2.9在生产设备选型时不得选择淘汰落后的机械设备,应选择节能型低噪声设备。厂界噪声应符合现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等要求。

14.2.10依据《土地复垦规定》,土地复垦,实行“谁破坏、谁复垦”的原则,应对破坏的土地进行回填复垦等综合整治措施。

14.2.11绿化植物的选择除适合当地生长条件外,同时应考虑在吸附污染物、隔声等方面起到保护环境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