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4  环境保护

14.1  一般规定

14.1.1  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制定的。

14.1.2矿井环境保护设计应按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即可行性研究应编制环境保护专篇,初步设计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编制环境保护专篇,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工程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14.1.3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