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 GB50399-2006 建标库

13.5  井下消防和洒水

13.5.4井下消防和洒水的管道系统,多数设计为合用管道系统,投资省,水质有保证。20世纪80年代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煤矿安全装备基本要求(试行)》的通知要求,所有矿井防灭火都应建立独立的消防管路系统,实践证明,投资高,必要性不大。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不强调设独立的消防系统,所以小井井下消防、洒水可设计合用系统。

13.5.7井下洒水水质标准,按现行国家标准《煤矿井下消防、洒水设计规范》的规定;为防止对滚筒采煤机、掘进机腐蚀,要求滚筒采煤机、掘进机喷雾用水的碳酸盐硬度不超过6mg·e/L。

13.5.11当矿井采用立井或斜井开拓、采掘工作面及运输大巷较深,供水水压超过用水设备要求的水压时,需在适当位置设减压设施。地面水池可直接与井下消防洒水系统相连,即静压供水。当矿井较浅或为平硐开拓,水压不能满足用水要求时,应采取加压措施,即动压供水。地面水池容量不小于200m3,主要考虑井下消防流量5L/s及火灾延续时间3h,再加上其他灭火用水量。